Monday, January 14, 2013

黎明


【黎明】

你说黎明是开始
我说不,是结束
它把我在黑暗里的想你
变成了东方的惨白。。

你说黎明是鸟儿的高歌
我说不,是钢琴独奏
黑白交替的时间
弹出了我藏在心里的思念。。

你说黎明是一种重生
我说不,是灾难
晨光退却的不是黑夜
而是我唯一可藏身的伞。。

你说黎明是阳台的空气
我说不,
不信的你打开门
思念汇集成河流
铺满一地想你的声音。。

原来这就是你说的黎明
还是我把黎明看的太重
可是我真的不懂
为什么,醒来的我
眼角挂着你离开时的伤痛。。

Sunday, January 13, 2013

皇室这一关



《摆渡人的歌》专栏:『过五关斩六将:皇室这一关』

●黄泉安

本专栏《过五关斩六将》系列,是未雨绸缪的文章,针对来届大选可能出现悬峙国会,民联取代布城政权所将面对的种种风险的法律轮廓。所谓“过五关”是指(一)选举委员会、(二)最高元首、(三)警方、(四)军方、(五)国会下议院议长及国家首席秘书为首的政府公务员机制,如何牵系民主选举的成败。

上两期是谈到现有宪法的弊漏,造成我国缺乏中立过渡政府(Neutral Care-taker Government)的法定地位,变相允许原任政府(Incumbent Government)兼任国会解散后的过渡政府,在竞选期间继续掌控军警机制及所有政府机关,屡屡出现动用公共机制为原执政党买票的状况。

另一方面,选举委员会有权动用联邦宪法及相关选举法令,与非中立原任政府(说白一些,过去56年大选时的联邦过渡政府都是联盟/国阵)陈仓暗渡,在议席悬峙时刻,继续效忠原任政府,丧尽中立定义。

此外,专栏也剖析我国在三权(立法议会、内阁与施政机制、司法)鼎立原缔下,选委会、过渡政府及最高元首三大关卡,相互阐释时所能产生的政治格局。

1957年独立时,我国决定实施联邦议会君主立宪制,给马来苏丹及州属皇室的地位与角色,划定宪法定义。制度下,最高元首是由9个马来州属的苏丹在统治者会议中选出,5年一任,是国家的象征性统治者,同时也是军事最高统帅。

诚然,最高元首和马来苏丹的宪法地位,是不能受质疑或争议的,大家身为臣子,更不能亵渎皇室的法定地位。但是,从2009年霹雳州政局悬峙,出现宪法危机实例中,我们可以领略到,选委会、过渡或时任政府、及君主立宪制规定的“象征性统治者”,在相互阐释宪法时,所能发出的浩瀚震荡。

雳州宪法危机

根据霹雳州宪法,霹州是与联邦政府一样,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以苏丹为州元首。现任苏丹是阿兹莎殿下,曾担任第9任联邦国家元首以及马来西亚最高法庭主席。

2008大选,民联赢得霹州执政权。虽然民联成员党中,民主行动党获得最多议席,但霹州州务大臣却由伊斯兰党议员尼查出任。这是因为霹州宪法规定,除非得到苏丹豁免,否则,州务大臣必须是一名马来人或伊斯兰教徒来担任。

2009年1月29日,时任副首相纳吉接管霹州国阵,接着,时局就急转直下。1月30日,两名民联州议员马上失联;2月2日,发生民联议员跳槽,在59个议席中,出现民联29、国阵27、亲国阵独立人士3席的悬峙局势。选举委员会马上声明,它已拒绝民联州议长的要求,不会将跳槽议员的选区悬空及进行补选。

时任民联州务大臣尼查觐见苏丹,提呈退党议员预早签署跳槽必须辞卸议席的协议书,要求解散州议会,重新选举。历史记载,在宪法下,霹州苏丹虽是“象征性统治者”,当时他却另做判断,不但拒绝时任州务大臣的进谏,反而直接解散时任州政府,却保留308原有州议会,同时恩准国阵以27议席加3名亲国阵独立议员,促成国阵30对民联29微眇多数议席,于2009年5月7日宣誓上任,推翻308民选政府,从而触发霹州宪法危机。

民联当机立断,马上把整个纷争带上法庭。5月11日,吉隆坡高等法庭判定国阵州政府非法及无效,因为根据联邦宪法,元首(苏丹)在没有咨询首相(州务大臣)谏言下,无权开除一名内阁首脑。然而,隔天即5月12日,上诉庭听取国阵州政府的上诉,暂止吉隆坡高庭的判决,直至上诉庭审结国阵上诉为止。5月22日,上诉庭判定国阵胜诉,并推翻高庭的判决,让国阵继续掌政霹州。

过后,民联、国阵进行无数上诉及反诉,最后,案件被带上联邦法院(我国最高法院),拖到2010年2月,联邦法院最终判定国阵是合法州政府,巫统议员赞比里是合法州务大臣,卡尼申是合法州议会议长。联邦法院也指明,高庭法官是在判定“原任政府是否失去州议会的多数信任”与“苏丹是否有权直接解散政府”两方面,产生混淆

疑点尚未释疑

无论如何,霹州宪法危机,点出数项阐释宪法的微眇定夺,引起国际法律界的关注。一是议员为个人利益跳槽的道德论、二:联邦宪法下苏丹是否有直接权力辞退州务大臣、三:预先签署跳槽就必须辞卸议席的协议书的合法性、四:州议会议长与选委会在类似悬峙状况下的权限问题。

霹州苏丹直接谴退民联州务大臣,理论是引用霹州宪法第XVIII(2)(b)则条文,以殿下的私人判断,断定原任州务大臣已经失去州议会的多数信任。然而,司法界却有阐释,同一份霹州宪法第16(6)则,也规定苏丹也必须尊崇时任州务大臣的谏言,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

针对预先签署跳槽就必须辞卸议席的协议书的合法性,资深司法界人士引述霹州宪法第33(1)则,阐明“倘若一名立法议会成员的议员资格产生质疑,州议会的议决将是有效及最终的抉择。”因此,法律界人士阐释,霹州苏丹是必须听取时任州议会议长的谏言,解散州议会,重新进行州大选。

霹州宪法危机爆出的宪法疑点,直到今天尚未释疑,来届大选不能排除悬峙国会可能性,我们姑且杞人忧天一下吧!